伊藤博文&史坦恩
明治政府是日本近代化的颇为重要的一环,其目标是以确立现代的法制,推进学习并继承外国法。明治时期的法律深受大陆法的影响,尤其是德国法(主要为刑法)和法国法(主要作用于民法)的影响尤为显著,但也多少受到了英格兰法(判例法---不成文法)的影响。此后,通过统治台湾和朝鲜半岛影响了台湾法和南韩法的基础,在这两个地区现代法律中也有明治法律的身影。
战后GHQ(美驻日盟军总司令)占领下,受到美国法律的影响,在宪法、刑事诉讼法、证券交易法、反垄断法等法律领域尤为显著。
美日两军
(日本法)法学中,最基础要掌握的是实定法-成文法&不文法。其次才轮到日常生活中更为接触到的民法,刑法,宪法。而宪法是众法的首领,用大树比喻,就是根,是其他一众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理,法律制定得合不合理,就要看宪法。一个国家制度是否好(时代不同看法不同),就要看她的宪法。
对于刚刚接触法学的人来说,最难懂的是不成文法,一言概之,就是规矩是否被白字黑字写上,并被赋予法律效应。从上图中,按照法律法条的媒介(是否以文书的形式制定)而分成两种:成文法&不文法(不成文法)。这是从该法的观点来区分的,例如日本的《日本国宪法》、《民法》等相当于成文法。
日本国宪法
与此相对,所谓的不成文法,一般被称作习惯法或者判例法(另外,判例法乍看之下,似乎是判决书的存在而成立的法,但是于判决书中,判例法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被视为不成文法。)
而不成文法中,典型的就是习惯法。所谓习惯法,被认为是「在人们之间进行的习惯规范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的」。用大白话讲,在这个地方人人都这么做,那么我这么做也可以。
关于习惯法,因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(不成文不为犯罪:打个比方说,在某国法律上,没有规定杀人违法这一条,那么以罪刑法定主义来说,也不能说这个人杀了人犯了法,即便之后规定了杀人死刑,在规定杀人死刑之前杀人不算犯罪,不能说之前的行为违背了现在的法律。)所以按照这个主义为根据,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是不被允许。
而习惯法最活跃的是民法领域,也就是私法领域(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;相对于个人与国家的公法---宪法)。存在即合理,在没有法律拘束的空白领域中,或者即便是有制定法的情况下,习惯法还是老大,但是也有不合理的习惯法,比如在部分阿拉伯地区,父亲兄弟有暴力管束自家的抛头露面的妇女的无人权的习惯。不能说老祖宗的东西一定都是大道理。所以,为了打破习惯法有时也会使用制定法。有点绕,但是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为了更合理解决生活中矛盾而产生之物。
不过,“大家都是这样做的”也有危险的一面。比方说,“虽说大家都在偷盗,但是偷盗也不是什么好事”,TA酱想大家一定能接受这一观点。但是,如果“大家”是“盗窃(或杀人)”的话,那时,“盗窃(或杀人)是具有法律允许性的”,也就是说,盗窃(或杀人)是法律允许的。问题是,其合理性是否能达到被允许的地步(以身边鲜明的形式出现的是道路交通法---大家都闯红灯的其情况下是否不处罚等等)。要弄清那个难度,所说的把绝对不被容许的部分和应该通融的部分划分开,要求仔细分析并理解每个规范的目的和手段(达到法律制定的目的---方便社会运作),法学研究者就是琢磨推敲已制定的法律的严谨性,以及预想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法律,比如AI的出现,进行相关法律的制定是非常有必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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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2年合格率+最推荐的法学部大学
司法試験2017 合格者数ランキン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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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说法学部有名的大学,首先是中央大学!2012年培养了202名司法考试合格者,荣获全日本第一。不仅仅是2012年司法考试合格者全国No.1,而且有公认会计师考试的合格者全国No.3的出色‘业绩’。而且跳出GMARCH等级大学中,和早庆上东大京大等学校肩并肩。在2018年,合格率也是在众多名门中位列第五。采取了全面支持取得资格证的方针,在学校内存在着巨大的自习设施“炎之塔”。
这座火塔是为了利用而进行的考试,合格后可以自由利用塔内部的自习空间。入室时间由计时卡管理,学习时间长的学生可以分配专用座位。相反,学习时间少的时候,被赶出指定席,快者获胜的自由席…。如果成绩不好,就取消火塔本身的使用许可。
内部备齐了冰箱、微波炉等设备,学校开门的时间段里一直在里面学习的人也很多。在这样的环境中锻炼出来的话,中大的资格考试成绩优秀也是理所当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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